一、立法背景
新中国成立以后,改革开放以来,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,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。2003年,国务院制定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》,对促进和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但是,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,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,为了在法律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,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》和《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明确要求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。为了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,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,需要在现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》的基础上制定中医药法,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发展,促进健康中国建设。
二、立法过程
中医药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起草,原卫生部于2011年12月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医药法(草案)的送审稿。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、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医疗机构、高校和专家的意见,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赴多地开展调研,召开专题论证会。草案于2015年12月9日由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同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初审,并分别于2016年8月、2016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、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和第三次审议,最终于2016年12月25日获得审议通过。中医药法共9章63条,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。
三、总体思路
制定中医药法,总体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点:
(一)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,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。
(二)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,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,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。
(三)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,在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,注意预防和控制风险,保障医疗服务和用药安全。
(四)处理好与执业医师法、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关系。
四、主要特点
(一)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。中医药法规定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,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,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。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,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,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。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,相互补充,协调发展,发挥各自优势,促进中西医结合。
(二)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。中医药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、健康和疾病的认识,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。正因为中医药具有鲜明的特色,所以需要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。
(三)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。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,但是与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相比,中医药资源总量仍然不足,中医药服务能力仍然薄弱。为此,中医药法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,包括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,发展中医药教育,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,促进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。此外,还明确国家采取措施,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、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,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
(四)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,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管。针对中医药行业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、中药材质量下滑等问题,中医药法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,包括明确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,加强对中医医疗广告管理;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、采集、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、标准,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,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。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,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。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,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,禁止在中医药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、高毒农药等。
(五)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。针对中医诊所和中医医师非法执业、医疗机构违法炮制中药饮片、违法配制中药制剂、违法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,特别是对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、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,明确了严厉的处罚,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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